2021年3月9日,嘉興市嘉善縣衛生健康局在浙江、上海兩省交界地帶查處了一起未取得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》生產經營外包裝袋標有消證字號(偽造)的濕巾,涉案時間長達三年,涉案金額累計40多萬元。 根據《消毒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,生產經營消毒產品的企業需取得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》,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。 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,結合全省對無證消毒產品案處理情況,嘉善縣衛生健康局對當事人作出:(1)沒收本案查獲的濕巾、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材料等物品;(2)沒收違法所得231778元;(3)罰款人民幣1078459.5元的行政處罰。 至2022年4月底,當事人自覺履行完全部處罰事項,本案順利結案。 本案是一起無證生產經營消毒產品(衛生濕巾)行政處罰案件(未達入刑標準)。由于當事人違法時間較長、涉案范圍廣、金額較大,生產場所開設在省界交匯處的監管相對薄弱區,主觀故意明顯(當事人曾開設過生產衛生濕巾的合法企業,知曉許可事項)。 衛生濕巾是我國《消毒產品分類目錄》中的消毒產品,根據《衛生部關于消毒產品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》(衛監督函〔2009〕21號)明確了“消毒產品屬于‘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’”。本案將依據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(下稱《特別規定》)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查處。 本案中,根據《特別規定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,最低罰款額度為貨值金額10倍(貨值1萬以上)。嘉善縣衛生健康局根據《特別規定》《行政復議案件督促化解函》,結合衛生健康領域消毒產品分類標準中,衛生濕巾歸于第三類,屬于風險程度相對較低產品,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,及時召回相關產品,主動消除危害后果,經集體討論決定給予減輕處以貨值金額五倍罰款的行政處罰。對于本案來講,很好的做到了對事人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,又兼顧了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,對今后此類案件的辦理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和示范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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